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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之中,萊豬最重要,影響台灣國際關係。公投四個不同意,台灣更有利。

轉錄:https://www.facebook.com/100044403550471/posts/434432418046873/ 【柯文哲市長不知道歐盟曾經被美國提吿及貿易報復】 柯文哲市長今天在質詢台上重申:「年底公投是反萊豬不是反美豬」,說「歐盟也反萊豬」。 我則反問:「市長你知道1996年時歐盟曾被美國吿嗎?(加藥美牛)」,市長回不知道。 原來市長不知道。 我說,難怪你會這樣講。歐盟不只被美國吿,還敗訴、必須接受美國的經濟報復。 柯市長仍說,可是現在歐盟還是沒有通過萊豬。我則告訴他,那是因為歐盟被美國報復後,雙方數個訴訟纏訟了十年才和解,歐盟最後被要求開放美國產品零關稅進口配額補償美國損失。 台灣是WTO會員,在WTO架構下有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和食安檢驗與動物防疫檢疫協定(SPS),這些都是以國際標準科學原則為基礎。 由於美國萊豬已經符合國際標準,因此WTO會員皆有遵守共同規範的義務,當然,美國可以此對台灣提吿。 尤其台灣若想違反國際規範,#進口萊牛卻不進口萊豬,那必須要有相當強度的科學舉證。這些台灣法律學者、我國駐WTO代表都有嚴正表示此問題的嚴重性。此外,泰國因為禁止進口萊豬也同樣被美國教訓,取消部分關稅優惠。 歐盟有四億人口,比美國多一億;歐盟裡受到俄羅斯壓迫、需要美國支持的國家有加入北約,因此受到北約協議保障,美國有協助北約國家的約定。 台灣人口是兩千三百萬,既不屬北約國家,周邊又有中國惡鄰。我們已經施行開放美豬一年了,只要明確標示「台灣豬」即可解決的管理問題,且美國也因此睽違5年和台灣重啟TIFA。 現在若收回這個已施行一年的美豬政策,台灣可以接受台美關係破壞、失信於美國?或可以承受如歐盟般被美國吿、被美國報復、纏訟十年的成本嗎? 或者,台灣喜歡像中國一樣,在國際上破壞規範,被其他國家告上國際法庭後,照樣不理不睬繼續我行我素嗎?(南海問題) 今天質詢時間不夠,我最後本想說,希望柯文哲市長在美豬公投案能回頭是岸。 但後來想想,柯文哲市長在不知道歐盟被美國吿、泰國案例甚至WTO架構標準之前,就可以如此夸夸其詞,只在乎自己智商高不高,那我可能多講也是白費口舌。

中華民國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 中華民國 財稅用語,係指 房屋 及 土地 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 交易所得稅 。「房地合一」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修正了原本不動產交易時,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 土地增值稅 ;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達到 不動產 交易利得實價課的目的。 房地合一稅取代現行土地與房屋稅分離課徵的雙軌制,且擬定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者有減徵優惠。房地合一稅已於2015年6月5日經 立法院 三讀通過,訂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1] 。 新制上路後,在應納稅額之計算方面,交易所得稅=獲利金額(稅基)x稅率 獲利金額(稅基)=賣價-成本(買價)-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數額 [2] === 中華民國憲法 第143條第3項指出:「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是「土地漲價歸公」基本國策的依據。它的時代背景源於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考慮當時的社會狀況,為避免富有階級因 炒地皮 ,可不經由自己的努力成為 既得利益 者,因此提出「土地漲價歸公」的政策,針對土地的增值單獨課稅,所以中華民國房地交易自有課稅以來,都是土地與房屋分離課稅。 在房地分開課稅的背景下,土地是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而房屋絶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有觀點認為,這樣課稅的結果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像是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和房屋交易所得額,與實際房地交易所得差距甚大,造成過多資源投入不動產市場 [3] 。 簡言之,在房地分離課稅的背景下,造成了以下四點問題 [4] 不肖廠商容易操縱房地價格比例: 移轉土地所有權,其所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依照公告現值課稅),不列入所得課徵,但房屋出售所得,卻會被併入綜所稅課徵。因此在實務上,常常為了規避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刻意「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或是「提高房屋建造成本以減少交易利得」,以減少稅金金額。 課稅基礎與市價脫節: 透過實價登錄的資料比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依據的土地公告現值平均不到市價的五成,也就是說超過公告的部分,所得是不需要繳稅的。 土地漲價不用繳稅: 因公告現值一年調整一次,所以在一年內多次移轉,根本課不到土地增值稅,土地因公共建設所漲的價值,全都歸為個人所有。 賠錢賣卻

台灣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梁、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重申「四個不同意」蔡英文:全力阻止公投變惡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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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來亂的!賴清德、蘇貞昌呼籲:四個不同意 台灣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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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公投 核四的興建問題 - 四個不同意 台灣更有利

處斷層帶 建核四無異自挖墳墓 2001年02月20日 作者:林鐵雄(義守大學副教授) 台灣位處板塊交界處,頻繁的地震是台灣土地的特性。不斷抬升的地形、河川的切割、岩層的風化、加上地表自然的沖刷與沈積,造就了台灣土地的風貌,進而形塑在此一土地之上萬物的樣相。然而隨著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台灣工業的起飛,由於不當的土地開發利用加上缺乏有效管理的污染問題,使得土地過度負荷,斲傷了原有生態體系的平衡,並危及附著於土地之上所有社群的生存與發展。尤有甚者,人為因素產生的高輻射長週期核廢料,給數十年來已經飽受蹂躪的土地,埋下了極為不安的因子。  根據文獻記載之歷史地震與近代儀器觀測之記錄地震的資料統計顯示,台灣西部地區從公元 1624 年到公元 2000 年的 376 年中,共發生 13次規模 7.0 以上的大地震。其中北部地區 3 次、中部地區 4 次、南部地區 6 次,平均約每 30 年發生一次。東部地區因鄰近板塊交界處,更是強震頻頻,統計二十世紀 100 年中規模 7.0 以上且造成災害之地震共發生 11 次,平均每 10 年一次,為台灣西部地區之三倍。 台灣擁有近代儀器觀測地震是從 1897 年日本人在台北氣象站裝設地震儀開始,僅約 100 年的時間。然而類似地震之地質事件,我們必須以更長的時間規模來考量,方可得到比較準確的結果。台灣主要的地震斷層其重複間隔 ( 即同一地震之復發週期 ) 評估約在 100 年到 600 年之間,因此至少需要有 600 年完整的觀測資料,才可以做比較客觀的結論,風險評估也才有實質意義。 台電工程師的專業在哪裡? 然而,要收集 600 年完整的地震觀測資料,我們還短少 500 年。補救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從古文獻中去發掘,一種是進行翔實的斷層調查。古文獻資料在台灣只能上溯到荷蘭時期約 400 年前,尚短少約 200年。因此,斷層的調查顯得格外重要。目前,我們對台灣各主要斷層之重要性質與參數,包括:斷層的詳細位置、斷層分段、特性地震、最新活動年代、重複間隔或斷層滑移速率等資料均付之闕如。因此,工程上之風險評估,可以說是瞎子摸象,常失之主觀。 當工程師面臨資料不足,對安全有疑慮時,通常是以增加安全係數克服困難。面對地震的威脅與諸多不確定因素,美日兩國採用抵抗地震的水平加速度係數是 0.69g ~ 0.82g ( 1.0g 代表一個重力加速度,像 921